
「我也是被騙的,為什麼變成被告?」
這是許多誤信感情詐騙、交出帳戶後捲入洗錢案件當事人的共同心聲。
本案當事人即因交友軟體認識對方,誤信對方感情與承諾,甚至依指示購買精品包包、配合金流操作,最終在不知情情況下將帳戶資料交出,卻被認定涉及洗錢防制法與詐欺金流而遭偵辦。
在李律師協助下,最終成功爭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。
案件經過:從被害人變成被告
當事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對方,對方以交往、見面、未來規劃等話術建立信任關係,並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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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家人生病資金周轉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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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幫忙接收款項,暫時借用帳戶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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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協助借貸,緊急需要用錢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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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幫忙購買物品轉交」
等理由,要求提供帳戶資料並配合金流。
當事人誤以為是協助交往對象,受到感情蒙蔽,實則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,帳戶被用來收取被害人匯款,導致當事人反而成為刑案被告。
辯護關鍵:抽絲剝繭釐清「無犯罪故意」
洗錢案件中,關鍵在於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或掩飾不法所得的犯意。
李律師並未只做情緒辯解,而是從法律構成要件切入:
✅ 1. 建立「感情詐騙被害者」事實脈絡
仔細審視並提出交友紀錄、對話內容、金流往來與購物行為,證明當事人本身亦遭詐騙,並非共犯結構。
✅ 2. 證明並無洗錢犯意
說明當事人交付帳戶的背景是基於感情信任與誤導,並無認識到詐欺犯罪存在,更無掩飾不法所得的主觀故意。
✅ 3. 釐清金流角色屬「被利用」
透過金流時間序與交易型態,說明當事人未參與詐騙決策、未獲不法利益,屬遭利用之對象。
最終結果: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
經完整法律說明與證據提出,檢察官認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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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認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與洗錢之犯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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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不足證明其主觀上知情
最終作出 不起訴處分,讓當事人免於刑事責任與後續訴訟壓力。
這類案件為何常被誤認為共犯?
因為司法實務會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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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提供帳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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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配合金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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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異常交易
來判斷,但真正關鍵在「主觀故意」,此外,現在司法實務對於主觀上的故意判斷上又十分從寬認定,因為政府多有大力宣傳,不可以隨意稱自己主觀上並無故意,此部分涉及高度專業判斷,而這正是需要專業律師精細辯護的地方。
律師的重要性:不是有解釋就會沒事
很多人以為「我也是被騙」自然會沒事,但若未正確整理證據與法律論證,極可能仍遭起訴。
李律師近期多有處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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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頭帳戶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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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錢防制法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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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情詐騙衍生刑責
能盡力協助當事人從金流、通訊紀錄與法律構成要件逐一拆解,為誤入案件的當事人爭取清白,本案例即為其中之一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