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琪在 Facebook 社團上刊登二手物品,一名「買家」私訊說:「我想先驗證你的賣場,需要你去超商用付款碼買點數,再把序號傳給我,我會把錢退給你。」她覺得對方語氣誠懇,又聽起來像在做「實名認證」,於是照做。幾天後,她沒收到任何款項,反而接到警察通知:她買的點數,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被害人的款項。
近期有地檢署起訴了多名年輕人,案情就與此類似:他們依通訊軟體上的指示,持付款碼在超商刷卡購買點數,再回傳序號。很多人以為自己只是「幫忙」「被騙」,但在法律上,仍可能被檢警認為是詐欺集團的「車手」。
(起訴不等於有罪,實際結果仍須由法院判決。)
本文帶你釐清 5 件事:
- 為什麼「幫忙買點數、回傳序號」會被認為是詐欺車手?
- 點數車手可能涉犯哪些罪?刑責有多重?
- 「我被騙了、不知情」,檢警怎麼判斷有沒有犯意?
- 多次代購、多位被害人,是一罪還是數罪?手機會被沒收嗎?
- 被警察通知、收到傳票,該怎麼辦?要不要和解?
文章目錄
一、為什麼「幫忙買點數、回傳序號」會被認為是詐欺車手?
二、點數車手可能涉犯哪些罪?刑責有多重?
三、「我被騙了、不知情」,檢警怎麼判斷有沒有犯意?
四、多次代購、多位被害人,是一罪還是數罪?手機會被沒收嗎?
五、被警察通知、收到傳票,該怎麼辦?要不要和解?
結語
一、為什麼「幫忙買點數、回傳序號」會被認為是詐欺車手?
結論:因為點數序號等同於「現金的替代品」,被害人的錢透過這個動作,被轉成難以追查的點數,讓檢警更難追到真正的詐欺者。
詐騙集團常用的手法是:先讓被害人把款項匯到某個帳戶或付款碼,再要求「買家」或「熱心贈送者」去超商刷卡買點數,把序號回傳給集團。這個動作在檢警眼中,就是製造金流「斷點」的環節。
檢警通常會用這些證據來認定:
- 被害人的警詢筆錄與報案資料
- 超商的監視器畫面與交易紀錄
- 帳戶的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
- 通訊軟體(如 Telegram、LINE、Threads)的對話紀錄
例子: 小琪被要求在超商用付款碼購買點數,再回傳序號。對檢警來說,從被害人帳戶到點數序號的這條金流,小琪就是其中一個環節。
【律師提醒】
常見誤區是「我只是被要求幫忙,又沒有拿錢」。有沒有拿錢,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,關鍵在於你的行為是否讓詐欺所得的流向被掩飾或隔斷。
二、點數車手可能涉犯哪些罪?刑責有多重?
結論:通常可能涉及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」與「洗錢罪」,刑度相當重。
法條依據:
- 刑法第 339 條之 4(加重詐欺取財罪):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者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-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:洗錢行為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;洗錢財物未達 1 億元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刑法第 55 條(想像競合):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時,從一重處斷,不是兩罪刑度直接相加。
例子: 小琪在超商買一次點數並回傳序號,檢察官可能認為這一個動作同時構成加重詐欺與洗錢,依想像競合,從較重的罪名處斷。
【律師提醒】
最常見的錯誤想法是「金額不大,應該不會有事」。這類案件的刑度相當重,是否緩刑,要看個案犯罪情節、犯後態度、是否與被害人和解等因素,不能一概而論。
三、「我被騙了、不知情」,檢警怎麼判斷有沒有犯意?
結論:犯罪要有「故意」。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是詐騙,理論上不成立犯罪,但檢警會看你「是否預見」詐騙的可能,以及你的辯解是否合理。
法條依據:
- 刑法第 13 條: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,是直接故意;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也以故意論(不確定故意)。
- 刑法第 28 條: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共同正犯。
法院通常會從這幾個面向判斷你有沒有「預見」:
- 對方要求是否異常。 例如要求用「付款碼」、買點數再回傳序號、不留任何實名資料,這些要求是否符合一般交易常態。
- 對話內容與接觸過程。 對方是誰、怎麼認識、你有沒有提出疑問或查證。
- 你的年齡、工作與生活經驗。 法院會考量你是否具備辨識此類手法的能力,但這不是絕對標準。
- 是否有報酬或其他利益。這是最關鍵的認定因素,如有獲利、對價或是因此而免除債務,就會非常危險,建議一定要找律師諮詢處理。
- 事後反應。 發現異常後,是否立即停止、報警或通知對方。
例子: 如果對話中,對方要求你「不要跟任何人說」「趕快去買點數」,而你完全沒有懷疑,檢警可能認為你至少「預見」了風險,但仍執意為之。相反地,如果你有向第三方查證、有拒絕其他不合理要求,這些紀錄就可能成為重要的證據。
【律師提醒】
不要以為只要說「我被騙了」就能脫罪,法院看的是對話紀錄與行為過程能否支持你的說法。越早保存完整紀錄,越能還原真實情況。
四、多次代購、多位被害人,是一罪還是數罪?手機會被沒收嗎?
結論:通常以「次數」與「被害人」區分。多次行為、多位被害人,可能被認定為數罪併罰;手機是否沒收,要看它是不是「供犯罪所用」。
法條依據:
- 刑法第 50 條、第 51 條(數罪併罰):犯數罪者,原則上分別宣告其罪的刑,再依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。
- 刑法第 38 條: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。
- 刑法第 38 條之 1: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。
判斷要件:
- 每一次行為是否獨立。 時間、地點、被害人都不同時,可能被認為是各自獨立的犯罪。
- 手機是否用於犯罪。 如果手機內有與詐欺集團聯繫的對話紀錄,通常會被認為是供犯罪所用之物。
- 手機內是否查無相關證據。 若手機未用於聯繫、也無相關紀錄,是否沒收,就要看具體證據。
例子: 某人在不同日期,依指示到不同超商買點數,對應到三位不同被害人,檢察官可能認為這是三次犯罪,建請分論併罰。
【律師提醒】
罪數與沒收都是很容易被忽略的部分。不要只看「有沒有罪」,也要檢查「幾罪」「怎麼算」「哪些東西會被沒收」,這些都會影響最終結果。
五、被警察通知、收到傳票,該怎麼辦?要不要和解?
結論:先保存證據、不要刪除任何資料,盡快諮詢律師,再評估答辯方向與是否和解。
建議處理順序:
- 保存證據。 完整保留通訊軟體對話(含帳號、貼文頁面)、轉帳或交易明細、超商收據、網拍頁面。
- 不要刪除、不要私下聯絡證人或被害人。 刪除資料可能被解讀為心虛,私下聯絡也可能衍生新的風險。
- 盡快諮詢律師。 在警詢或偵訊前,先釐清案情、答辯方向與證據。
- 評估是否和解。 和解通常是量刑時的重要參考(刑法第 57 條列有犯後態度等審酌事項),但不代表一定能免責或獲得緩刑,也要同時考慮民事賠償責任。
例子: 小琪收到警察通知後,第一時間保存了所有對話紀錄與交易截圖,並請律師陪同到案說明。對話中她多次向對方詢問流程,也在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,這些資料就成為還原真實情況的重要依據。
【律師提醒】
常見錯誤是收到通知後,覺得是一件小事,因此沒請律師隻身前往覺得「先自己去解釋看看,沒事」,結果警詢筆錄說錯或被記載錯誤,導致影響到後續地檢署與法院的認定。到案前就應先整理資料與時間軸,避免因為記憶模糊或情緒緊張,造成陳述前後不一致。
結語:三個提醒
遇到類似情況先做什麼: 在網路上買賣物品或應徵工作時,若對方要求提供網銀「付款碼」、QR Code,或協助代購點數、轉交現金,請立即提高警覺,不要輕易照做。
哪些證據要保存: 對話紀錄、網拍頁面、轉帳與操作明細、超商收據。這些都是證明你主觀意圖的重要資料。
什麼時候該找律師: 一旦接到警察局電話或紙本通知、檢察官傳票或起訴書,建議儘速諮詢律師,評估陪同偵訊、答辯方向與和解的可能。
諮詢前可先準備:
- 警察局筆錄影本、傳票或起訴書
- 與對方的所有對話截圖(含帳號、貼文內容)
- 相關的金流明細、超商交易收據或互動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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