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案情簡述:
- 當事人是某處房屋的所有權人,該房屋作為家族事業的廠區使用,廠區內有一個房間供家庭成員使用。
- 家中夫妻正在談離婚,其中一方仍持續居住在該房屋內,居住與房屋使用也引發爭議。
- 廠區增設監視設備、張貼公告,並由律師發函請求返還房屋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後,對方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,主張這些作為構成「家庭暴力」。
案件摘要
| 項目 | 內容 |
| 案件類型 | 家事事件/家庭暴力防治法「通常保護令」聲請 |
| 當事人身分 | 相對人(被聲請人),房屋所有權人、家族長輩 |
| 對方主張 | 監視器鏡頭對準房門、張貼公告、律師函等行為,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 |
| 主要法律依據 |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(含第 1、2 款) |
| 處理方式 | 釐清房屋用途 → 證明監視器位置與拍攝範圍 → 說明公告與律師函是行使所有權 → 主張無「繼續遭受危險」之必要 |
| 結果 | 法院駁回聲請,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(第一審裁定) |
一、案件緣由:怎麼走到被聲請保護令這一步?
房屋所有人長期將該房屋用於家族事業的廠區,廠區內的一個房間由家庭成員使用。家中成員協商離婚期間,房屋的使用問題日益緊張。
廠區增設監視設備後,對方認為監視器對準自己的房門。所有人隨後在現場張貼公告,表示若有人蓄意拔除電源、遮擋鏡頭或破壞設備,將會追究。之後所有人又委託律師發函,要求對方遷讓並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。
對方主張這一連串作為構成「精神上不法侵害」,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請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、接觸等行為。
二、對方主張了什麼?我們面臨什麼難題?
對方列舉的事實大致有三項:
- 在居處安裝監視器,鏡頭對準房門。
- 張貼公告,稱破壞設備者將嚴厲追究。
- 委託律師發函,內容被主張為「恐嚇」。
這類案件的難處,在於其中不少事實並無爭執:
監視器確實有裝、公告確實有貼、律師函確實有發。
真正的爭點是這些事實在法律上算不算家庭暴力,所以必須把每一項行為放回原本的脈絡中說明。
三、策略一:用「空間與用途」說明監視器的性質
難題: 對方主張監視器鏡頭對準房門,是在監控其一舉一動。
我們的主張:
- 該處是房屋所有人所有的廠區,監視設備是為了維護廠區安全而設置,並非針對特定家庭成員。
- 原有設備頻繁斷訊,才會加裝。
- 設備裝設於行政辦公室,拍攝的是廠區辦公空間,鏡頭並非對準對方使用的房間門口。
法院的認定: 依雙方提出的錄影畫面與廠區平面圖,對方所指的監視器均安裝在廠區辦公室內,拍攝的是辦公室空間,並非裝在對方使用的私人房間空間內。
為何有效:保護令聽的是「事實」。
監視器的位置、拍攝範圍與用途,用錄影畫面與平面圖對照,比空談動機更有說服力。
四、策略二:公告與律師函是「家暴」,還是「行使權利」?
難題:對方將公告視為威嚇,將律師函視為恐嚇。
我們的主張:
- 公告是為了避免安防設備中斷。
- 律師函是房屋所有人委託律師,通知對方返還場所,屬行使自身所有權的方式。
法院的認定:
- 在自己所有、用於經營廠區的房屋中設置保全措施,或公告將追究破壞監視設備者,難以直接認定是家庭暴力。
- 律師函係所有權人委請律師主張自身權利,難認屬恐嚇等家庭暴力行為。
為何有效:同樣一個行為,放在不同脈絡中,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同。關鍵是說明「行為的目的與依據」,而不是只讓人看到行為本身。
五、結果與判斷關鍵:法院如何認定保護令的核發門檻?
法院說明,核發通常保護令需要同時具備兩項條件:
- 有家庭暴力事實:相對人曾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。
- 有核發的必要:被害人有「繼續」遭受家庭暴力危險,若不核發,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。
法院特別強調,不應率以核發保護令,以免保護令淪為當事人為達其他目的的手段或工具。
同時,偶發性、一時性的衝突情節若尚屬輕微,也難認有繼續受害的危險。
本案中,法院認為尚難認定相對人有家庭暴力行為,也難認對方有遭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,因此沒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,裁定駁回聲請,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常見問題 FAQ
Q1:在自己的房屋裝監視器,會構成家暴嗎?
不必然。重點在於設備安裝的位置、拍攝範圍、目的,以及是否對特定家庭成員造成精神上不法侵害。若拍攝臥室、浴室等私密空間,風險會明顯提高,也可能牽涉其他法律責任(例如妨害秘密相關規定)。本案法院的判斷重點,正是設備裝在辦公室內、拍攝辦公空間。
Q2:被聲請保護令時,該怎麼辦?
收到法院通知後不要忽略,法院會定期日審理,審理期間也可能先核發暫時保護令。建議立刻保存設備位置照片、平面圖、錄影、往來訊息等證據,避免以報復或騷擾的方式回應,並儘早諮詢律師。
結語:被聲請保護令,先釐清三件事
遇到類似情況,建議先做三件事:
- 保存證據:設備位置與拍攝範圍的照片、平面圖、錄影、公告與往來訊息。
- 釐清行為的目的與法律依據:每一個行為,要能說明為什麼做、依據是什麼。
- 避免情緒性回應:不要刪除證據,也不要用騷擾或報復的方式回應對方。
建議在以下情況儘早找律師:
- 收到法院的保護令聲請通知或暫時保護令
- 家庭成員之間同時有房屋、離婚等多重爭議
- 想在自有房屋設置監視設備,但擔心侵害他人隱私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