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監察人過世造成缺額怎麼辦?律師協助聲請選任新監察人,法院裁定准許

本所所長李宗翰律師協助當事人處理信託監察人缺額,釐清監察人過世後信託契約運作及補選必要性,整理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,向法院聲請選任新任監察人,法院裁定准許。

案件摘要

信託契約原本約定由3名信託監察人共同監督信託事務,其中1名監察人過世後產生缺額,導致未來信託契約如有變更、增補或提前終止等事項,可能因無法取得過半數信託監察人同意而受到影響;律師協助聲請選任新的信託監察人,法院審酌聲請人與受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關係、受益人利益及實際信託運作需求後,裁定准許選任聲請人為新的信託監察人。

本案涉及一份與銀行成立的信託契約,契約原先指定3人擔任信託監察人。

其中1名信託監察人死亡因而產生監察人缺額。

問題在於,信託契約約定,日後如需變更、增補或提前終止信託契約,必須取得委託人及過半數信託監察人的書面同意;原有監察人缺額後,可能影響信託契約後續運作。

因此,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自己為新的信託監察人,最終獲法院准許。

案件摘要表

欄位 內容
案件類型 非訟/聲請選任信託監察人事件
當事人身分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,並涉及信託契約之利害關係
對方主張或爭議 原信託監察人死亡造成缺額,後續信託契約運作可能因監察人不足而受影響
主要法律依據 《信託法》第59條第1項、《非訟事件法》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
處理方式 確認信託契約約定 → 釐清監察人缺額對信託運作的影響 → 整理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及意見 → 向法院聲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
結果 法院裁定准許選任聲請人為信託契約之新信託監察人

一、信託監察人過世後,原本的信託契約怎麼辦?

信託監察人死亡造成缺額時,如果信託契約沒有其他可以直接補足人選的機制,就可能需要依法聲請法院選任新的信託監察人。

本案的信託契約,是相對人與銀行成立的信託契約。

而問題並不只是「少一個人」這麼簡單。

因為契約另有約定,如果未來需要變更、增補或提前終止信託契約,必須取得委託人及過半數信託監察人的書面同意。

當其中一名監察人死亡後,信託契約後續需要進行重要變更時,就可能產生監察人數不足的問題。

律師如何處理?

本案首先釐清信託契約本身的約定,再確認監察人死亡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。

也就是把問題從單純的「監察人少了一位」,轉化成:

如果不補足監察人,未來信託契約的重大事項是否可能因此無法順利進行?

這成為向法院聲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的重要基礎。

二、原本有其他信託監察人,為什麼還需要向法院聲請?

即使原本仍有其他信託監察人,只要信託契約因人數缺額而可能影響後續信託事務運作,就可能具有選任新信託監察人的必要。

本案中,原本3名信託監察人之一死亡後,仍有另外2人。

問題是,信託契約對於契約變更、增補或提前終止等事項,有「過半數信託監察人書面同意」的要求。

因此,當原本的監察人結構發生變化,就必須重新確認:

  • 現有監察人人數是否足以符合契約約定?
  • 未來若有契約變更事項,是否可能無法取得必要同意?
  • 是否有補足新任監察人的必要?
  • 誰適合擔任新任信託監察人?

律師如何處理?

本案不是單純以「監察人死亡」作為聲請理由,而是進一步說明:

原信託契約的設計 → 監察人死亡造成缺額 → 契約運作可能受到影響 → 有補足監察人的必要。

這樣的法律論述,才能讓法院理解,聲請選任新監察人並非單純為了增加一個人,而是為了維持信託制度正常運作。

三、聲請人自己想當新的信託監察人,法院為什麼會准許?

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時,並不是只看「誰想擔任」,而會審酌聲請人的身分、與相關當事人的關係、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,以及是否有助於保障受益人利益。

本案聲請人為相對人的配偶,與相對人共同生活,並共同經營事業。

聲請人並提出相關資料,包括:

  • 信託契約書;
  • 相對人委託律師所發出的函告;
  • 銀行方面的回覆;
  • 相對人的戶籍資料;
  • 與相對人共同經營事業的照片;
  • 其他同意書及相關文件。

此外,原本的信託監察人之一,也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新的信託監察人。

為什麼這些資料重要?

因為信託監察人的核心任務,是在信託架構中協助維護受益人的利益。

法院在裁定中指出,依《信託法》第59條第1項,信託監察人制度本身就是為了保護受益人利益而設,因此選任人選時,也應從是否能夠忠實履行職務、保障受益人權益的角度判斷。

本案法院綜合審酌相對人及其他信託監察人的意見後,認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關係密切,且已獲其他監察人同意,認為由聲請人擔任新任信託監察人應屬適當。

【律師提醒】

如果要聲請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,不只是提出一個「人選」而已。

更重要的是要讓法院看到:

  • 為什麼需要補人?
  • 為什麼是這個人?
  • 這個人是否適合?
  • 是否有助於保障受益人利益?

因此,除了信託契約本身,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、同意書,以及聲請人與信託關係人的實際關係,都可能成為重要資料。

四、法院最後為什麼准許選任新的信託監察人?

法院認為本案具有選任新信託監察人的必要,而聲請人的身分、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及對受益人利益的保障等因素,也足以認定由其擔任新任信託監察人屬於適當。

本案法院依《信託法》第59條第1項及《非訟事件法》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作成裁定。

法院主要考量包括:

第一,原信託監察人已經死亡。

原本3名信託監察人之一已死亡,使信託契約原本的監察人配置產生缺額。

第二,信託契約對監察人同意人數有明確要求。

契約約定重大事項需要委託人及過半數信託監察人書面同意,因此補足監察人有其必要性。

第三,聲請人與相對人具有密切關係。

聲請人為相對人的配偶,雙方共同生活並經營事業,法院認為聲請人應能依信託本旨履行監察人的職責。

第四,其他信託監察人亦表達同意。

原信託監察人之一已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信託監察人,法院也將此納入判斷。

因此,法院最終裁定:

選任聲請人為系爭信託契約之信託監察人。

結果與判斷關鍵

本案原本的信託契約有3名信託監察人,但其中1人死亡後產生缺額。

如果沒有適時處理,未來涉及信託契約變更、增補或提前終止等事項時,可能因監察人數及同意門檻問題,影響信託契約的正常運作。

律師在本案中的處理重點,可以整理成三個階段:

信託契約約定 → 確認監察人缺額及實際影響 → 整理適任人選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。

最終法院認為確有選任新信託監察人的必要,且聲請人適合擔任該職務,因此裁定准許選任聲請人為新的信託監察人。

遇到信託監察人缺額,可以先做什麼?

1. 先確認信託契約怎麼約定

信託契約通常是判斷後續處理方式的重要依據。

尤其要確認契約是否有約定:

  • 信託監察人的人數;
  • 監察人死亡或辭任時如何補選;
  • 契約變更需要多少人同意;
  • 受益人權益如何保障。

2. 確認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

如果涉及新任信託監察人的選任,其他信託監察人、委託人、受益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,都可能影響法院對適任性的判斷。

本案中,其他信託監察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,即是法院審酌的重要因素之一。

3. 把「為什麼需要補人」說清楚

聲請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時,不宜只寫「原監察人過世,所以我要擔任」。

更重要的是說明:

缺額如何影響信託運作?為何現在有補選必要?為何聲請人適合擔任?

這些問題越清楚,法院越容易掌握聲請的必要性及合理性。

什麼時候應該找律師協助?

如果遇到以下情況,建議儘早諮詢律師:

  • 信託監察人死亡、辭任或無法繼續任職;
  • 信託契約對補選、變更程序沒有明確規定;
  • 信託契約的重要事項因監察人人數不足而無法處理;
  • 委託人、受益人或其他信託關係人對新任監察人人選有不同意見。

信託涉及財產管理及受益人權益,遇到監察人缺額時,除了處理「誰來接任」,更重要的是確認如何維持整體信託架構的正常運作。

恆家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,若信託監察人出現缺額,建議先檢視信託契約內容,再依實際情況評估是否需要向法院聲請選任新任信託監察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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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欄作者

恆家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

李宗翰

文章目錄

恆家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,遺產繼承專門律師,臺大法學碩士,繼承案件服務時數高達 1000HR+,深具耐心與同理心,致力於終端問題解決,並打造專注於辦理遺產繼承、企業法律與刑事辯護之律師事務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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